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其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九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广东绿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是一家zhuang ye承接环境污染治理、生产加工废气治理设备的环保服务型企业。公司汇集了一支由环保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集环保设备制作、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于一体的zhuan ye环保队伍,能够对各种环境污染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研究、设计、治理。公司具备较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艺和技术,熟悉各类生产系统的环境污染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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