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东莞独院钢结构厂房造价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原材料原因
钢材与板材是钢结构厂房的主要组成框架,约占钢结构厂房全部造价的70%-80%左右,钢结构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影晌钢结构厂房的造价。型钢的材质与载面、围护板材的材质与厚度的不同价格也有很大的出入。钢结构原材料是影晌钢结构厂房造价主要因素。
第二:设计因素
设计因素:合理的设计是节约原材料控制钢结构厂房造价根本的问题。不同的钢结构厂房设计方案是影晌原材料量值变化的重要原因,直接影晌钢结构厂房的总造价。1.基础造价与钢结构厂房所在地的地质有密切关系,基础施工工期约占厂房总工期的25%左右,基础造价是钢结构厂房总造价的15%。设计时要重视厂房所在地地质报告,选择合理基础型式,控制基础的载面与埋深对钢结构厂房总造价起到了积极作用。2.钢梁设计:矩形截面梁是普通的受弯构件,在设计时常被使用,但材料利用率很低。一是因为靠近中和轴的材料应力较低;二是梁的弯矩沿梁长是变化的。由于等截面梁大部分区段应力低,材料得不到很好利用,只有在轴心受力时,材料利用率才可提高。因此,设计时可采用平面桁架代替矩形梁,平面桁架相当于掏空的梁,将梁中多余的材料掏去,这样既经济,自重又可减轻。它还可发展为空间网架,材料的利用率就能大幅提高。
3.柱网设计:柱网布局是确定立柱的跨度与间距,在工艺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小跨度的门式钢架较为经济。一般情况下,门式刚架的间距为6m-9m,当设有大吨位吊车时,经济柱距一般为7m-9m,不宜超过9m,超过9m时,屋面檩条、吊车梁与墙架体系的用钢量也会相应增加,造价并不经济。因而柱网布局是否合理对钢结构厂房造价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施工因素
施工工期的长短也是影晌钢结构厂房造价的一部分,安装技术的熟练与否是工期长短主要原因。建设钢结构厂房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政策性变化、工程量大等都能影晌钢结构厂房造价。有一支熟练的安装作业团队,能为业主节约不少时间和费用!
在租厂房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出租厂房:
在出租厂房的时候无外乎也是:房型--面积--耧层--朝向--固定设施--配套设施--装修--交通--出租期限--租赁,再加上,承重,价格,联系人,联系姓名,配套、交通等。出租厂房的合同:
1.租赁费的应该怎么支付、租赁物转让,还有厂房的一些维修保养的工作,需要提醒维修保养,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意识:不能出现了隐患就找出租厂房的,应该分清责任,承租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出租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但应事先给承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3.因为厂房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还有物业费用,是在租赁了厂房的时候应该怎么装修,装修是否有免租期,增加的一些装修应该由以后的谁来负责,是否以后的装修、改建增加的附属物产权属出租方。
4.是否在租期没有满的情况下涉及到转租,应该怎么来解释,是可以转租还是不能转租,是否可以部分的转租,这都因为在合同当中有所涉及,这样避免以后的矛盾。
5.合同结束。如果租金没有到位是否能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承担其中的责任,应该怎么赔偿;入股租金到期押金应该怎么归还,例如: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出租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2倍的款项作为赔偿。出租方在承租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5日内将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6.税费由谁承担。
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控工业用地,企业要直接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工业用地建造工业厂房难度越来越大,而经过政府批准开发的工业园区以及部份工业地产开发商却囤积着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目前企业获得工业厂房主要途径是从工业园区或工业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标准工业厂房。
然而标准工业厂房并不是适合每个企业的生产需要,因此根据购买企业的特定需求建造工业厂房就成了目前工业地产发展主要模式之一,即所谓“定向建造”模式。“定向建造”不光对于需要工业厂房的企业来说好处显而易见,对于工业地产开发商角度来说,也是好处多多:其一是市场风险小,不存在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其二是减少融资成本,一般需要定向建造的企业都会预先支付定金并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或购房款,开发商自用资金相对来说较少;其三是销售费用大大降低,定向建造项目由于在项目开工前就已被订购,因此销售的广告成本大为降低。然而随着定向建造的项目越来越多,也凸现出定向建造的投资风险问题及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大多数定向建造合同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我们首先来看看工业厂房定向建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发商(转让方)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建、建设、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并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转让给定向建造的企业(受让方);定向建造的企业确定工业厂房建造的面积及其他参数,并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或项目工程款。从其内容及形式上看,符合共同合作开发工业厂房,但从其实质上看,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第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其实质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受让方出资承担全部的工程价款,再由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费用而取得工业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