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到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确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评估过程中,其它有哪些事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价值,应当依据并购方案拟定的并购整合后公司未来的经营模式、
资本结构、经济环境,进行收益指标预测、测算。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价值,应当考虑并购方给标的公司带来的价值贡献,或者并购双方各种
资源重新整合形成的运营价值贡献;对预期收益的预测,应当以增量资产为出发点,反映的是并购、
并购整合后持续生产经营前提下的未来收益。
第二十五条 投资价值收益法评估参数确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明确的并购方案为基础;
(二)以明确的协同效应类型、协同效应发挥作用的时间为依据;
(三)确保评估参数与具体协同效应类型相对应。
第二十六条 确定详细预测期,除考虑营运资金变动、资本追加、以及各种法定因素和资源因素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测期应当涵盖并购整合期限;
(二)预测期应当涵盖所有协同效应的实现时间;
(三)预测期应当考虑并购标的资产允许和计划持有的时间;
(四)预测期应当考虑标的公司在研或者在建项目所对应的研发、产品商业化、投产、达产、销售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选择可比公司或者交易案例,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可以选择与评估对象价值口径一致的指标作为分子,
以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财务或者行业特征指标作为分母,构建符合标的资产行业特点的价值比率。